榮民喪葬津貼

殯葬服務
行政院國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(簡稱單身榮民)亡故,因在台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(或自費安養中心,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,並訂有「行政院國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」乙種,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理葬事業採購,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,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
申領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
1.對象
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)
承辦單位
安養內住之榮民-各榮家。
安養外住之榮民-各縣、市榮民服務處。
檢附申請資料
1.死亡證明書。
2.除戶戶籍本。
3.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證明。
4.喪葬費收據或統一發票等單據。
5.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
申請期限
請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内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
2.對象
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膽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
承辦單位
各縣、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。
檢附申請資料
1.申請函。
2.死亡證明書。
3.除戶戶藉本。
4.退伍令正本。
5.棒金支領憑證正本。
6.郵局存摺。
申請期限
限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理。
詳情請搜尋 [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榮民服務處] 了解